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6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
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隆泰茶叶店。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福建茶城一层中区15号。
经营者李金霞。
个体经营户。
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与塔北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洪顺发,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隆泰茶叶店、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又于2016年8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隆泰茶叶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