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480号之一原告李洪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鹏昌五金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杜宅村(金华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华市荣发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洪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维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鹏昌五金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维于2016年8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洪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洪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