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17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武进区邹区xx通讯设备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经营者王xx。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进区邹区xx通讯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进区邹区xx通讯设备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进区邹区xx通讯设备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