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初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源县同乐通讯连锁店。
经营场所: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二路145号。
经营者:刘雄锋,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翁源县同乐通讯连锁店(经营者:刘雄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