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344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子详,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志余。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洛社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邵志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洛社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洛社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