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83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浒山西华头华联商超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经营者:翁献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浒山西华头华联商超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浒山西华头华联商超食品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