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2184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冰枫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20层2308。
法定代表人:王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冰枫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