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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85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85号之一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徐直军。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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