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10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州区车桥镇亿家乐超市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经营者:江长林,个体工商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楚州区车桥镇亿家乐超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2016年8月30日,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