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12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泰荣时尚文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经营者:赵海军。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姑苏区泰荣时尚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