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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任某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1221刑初68号
案件名称杨某、任某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任某,郭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1刑初6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被告人任某。

被告人郭某。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任某、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珉、书记员江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任某、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任某、郭某未经湖北莱福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福特公司)许可,由任某负责购入假冒“珑珠”牌商标燕麦力片,由郭某负责在二人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美博城负三层21号、22号店铺将假冒的产品销售给被告人杨某等人,销售金额55533元。

此外,任某和郭某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自然之谜”、“菩古玛丽”商品。

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未经莱福特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美博城负三层56号店铺和利用网络在“yangyaqi”、“广州市越秀区亮颜内衣商行”、“靓颜美容美体内衣商行”三家网店销售假冒“珑珠”牌商标燕麦力片11226盒,均价8.5元每盒,销售金额95421元。

此外,杨某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普比欧”牌阿胶含片、“御医”牌风湿痛走珠给药器、“CC”牌茜茜焕颜嫩白面膜和祛斑精油、“红松”牌蜂胶软胶囊等商品。

案发后,郭某于2015年8月26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杨某赔偿莱福特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并取得莱福特公司的谅解。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任某、郭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杨某、任某、郭某的刑事责任。

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任某、郭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杨某与其妻朱玉玲一起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美博城富三层56A店铺进行经营活动。

并在淘宝网上注册了“yangyarui”、“靓颜美容美体内衣商行”、阿里巴巴‘杨亚奇’网店。

店铺具体经营男性保健内裤、女性内衣、日用化妆品、保健品类等。

2014年5月,被告人郭某、任某租赁广州市越秀区美博城C坐-富三层-21-22号店铺进行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等相关产品。

后未经湖北莱福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瑞恒医药生物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许可,由任某负责向他人购入假冒的“珑珠”牌商标燕麦力片和假冒的注册商标“自然之谜”、“菩古玛丽”商品,郭某负责在店铺内进行销售。

共计销售了上列假冒的产品金额55533元。

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杨某从任某、郭某处购入假冒的“珑珠”牌商标燕麦力片以每盒8.5元的价格在自己的网店上共计销售了11226盒,销售金额95421元。

此外,杨某在自己的网店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普比欧”牌阿胶含片、“御医”牌风湿痛走珠给药器、“CC”牌茜茜焕颜嫩白面膜和祛斑精油、“红松”牌蜂胶软胶囊等商品。

案发后,郭某于2015年8月26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杨某已赔偿了湖北莱福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湖北莱福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案侦查申请书和移送的有关证据清单及徐林格的证言证明:湖北莱福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经营地址在嘉鱼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特一号。

“珑珠”牌燕麦力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是武汉瑞恒医药生物有限公司,该公司授权我公司进行生产销售,再没有授权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

后有顾客咨询反映收到的产品是假货,经在互联网清查,广州市越秀区等商行出售假冒我公司的产品,对我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嘉鱼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1月9日,在杨某居住于广州市白云区向阳大街11巷18号5楼和其经营的越秀区美博城C坐富三层56号店铺扣押假冒的商品及为销售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有关物品情况。

3.武汉瑞恒医药生物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明: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亮颜内衣商行、杨亚奇、广州市广园西路121号美博城C座三楼21档互联网中销售的“珑珠”、“自然之谜”商标的产品均系假冒的产品。

4.山东普比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普比欧牌阿胶含片(36g)系我公司所有,市场中销售的该产品系假冒我公司的产品。

5.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鉴定书和岳阳今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及鉴定说明:“御医”风湿痛走珠给药器系我公司所有,市场中销售的该产品系其他企业伪造的产品。

6.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鉴定书和广州市白云茜妃化妆品厂商标注册证及鉴定说明:“茜茜焕颜白面膜”和“茜茜焕颜祛斑精油”系我公司所有,市场中销售的该产品系假冒的产品。

7.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鉴定书和山西盛源医药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情况说明:“红松”蜂胶系我公司所有,市场中销售的该产品系假冒的产品。

8.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大同检字(2014)157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证明:从销售单据涉及销售明细表中均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有三被告人销售的假冒产品情况。

9.实物出入账清单证明:杨某、任某、郭某等人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量情况。

10.赔偿协议书、收条和谅解书证明:杨某因假冒湖北莱福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已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11.到案经过证明:杨某、任某均系抓获归案;

郭某于2015年8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2.户籍信息资料证明:三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13.被告人杨某、任某、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任某、郭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发后,郭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归案后,杨某、任某、郭某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杨某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均可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三、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 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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