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5815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顺姬,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35号凯达大厦御龙服装批发市场三层3110号铺登记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增开,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副合,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广州市御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曾祥慰。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顺姬、位副合、广州市御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