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949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梅英,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梅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