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053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A区田寮大厦1403,组织机构代码080760439。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音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茜坑社区茜坑老村万地工业区20号叁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56854218-7。
法定代表人吴楚杰。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1××××.5)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