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阳光钱柜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联合国际广场*号楼*层。
组织机构代码09576567-0。
法定代表人:杨伟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5段***号*楼。
公司统一编号22327867。
代表公司负责人:练台生,董事长。
上诉人绍兴县阳光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阳光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因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未获准,在法院催缴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县阳光钱柜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