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东莞市神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米琪、曾景熙,均为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达中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朱继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飞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神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达中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神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达中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由原告东莞神乐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