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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佳飞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8民初8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佳飞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桐城市佳飞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8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佳飞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李彭根。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太桐城市佳飞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再松审 判 员  查世庆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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