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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文林丽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81民初946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文林丽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文林丽敏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46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文林丽敏副食店,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路***号。

经营者:周丽敏,女,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文林丽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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