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212号原告: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57465184D。
法定代表人:袁国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志波,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婷婷,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立沣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韩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及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立沣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立沣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号为ZL20143046××××.8,名称为瓷砖(涂鸦)的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业已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被告山东立沣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立沣建筑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中止诉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