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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家乐福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5民初4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家乐福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区家乐福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4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长沙市湖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家乐福烟酒店,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人大路华海3C电脑城对面。

经营者高卫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家乐福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家乐福烟酒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经自行协商,已达成了赔偿协议,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魏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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