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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000号
案件名称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000号原告: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界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国光乡国光村*组。

原告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秦川公司)与被告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盛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成都秦川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秦川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内江盛云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内江盛云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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