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244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兴维,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爽,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曲阜机场有限公司。
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刘春光,总经理。
被告:济宁曲阜机场有限公司加油站。
嘉祥县纸坊镇济宁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济宁曲���机场有限公司、济宁曲阜机场有限公司加油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