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86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解放居民小组东门右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优连五金电子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森瑞工业园B1栋二楼。
经营者:陈金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优连五金电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