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09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马鲲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纵横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经营者:高峰,男,194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陕西省大荔县下寨镇下寨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4********。
被告:高峰,男,汉族,户籍登记地陕西省大荔县,公民身份号码×××6330,系被告中山市石岐区纵横通讯器材销售中心经营者。
在本院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纵横通讯器材销售中心、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