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81号原告:晨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01号1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为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晨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莲台山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慧,经理。
被告:济南晨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内3号楼701室。
负责人:范学江,经理。
被告:季刚。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涌,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晨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晨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晨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被告季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晨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晨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