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544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系董事长。
被告上虞市章镇仁都购物中心,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经营者:程永尧。
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章镇仁都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现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章镇仁都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