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47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盘明勇,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响林,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红日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华电器城A座2号。
经营者莫顺炬,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镇铁铺村四组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红日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