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10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专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秋枝。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秋枝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乾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孝平、罗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