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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茗宣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1民初1957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茗宣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茗宣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957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莹,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恩田,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茗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唐瑶。

本院在审理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茗宣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人民陪审员 刘美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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