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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凯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2民初10774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凯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凯深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77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凯深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陈凯深。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凯深食品店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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