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050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青秋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浦三路XXX号。
经营者:陶沪秋。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青秋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