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东周量贩,经营地址: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鸿泉宾馆西侧。
经营者周丹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东周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