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28号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京玺,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孙立宗,男,系嘉年华地毯商行业主,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路华东塑料市场1排28号。
被告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周宝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李勇、虞海明,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立宗、山东华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