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396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佳睿眼镜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28号一楼店面第4间。
经营者:陈颖,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佳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