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46号原告:何武,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代理人:尹建平,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安娜,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少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43号4号楼517号房。
法定代理人:赵姗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锦良,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伟善,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武诉被告广州少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8月12日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对案涉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135707.X,名称为“一种婴儿游泳圈”)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原告起诉被告侵权,失去了权利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2元,退回给原告何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