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637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册申玫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二段********(欧洲产业城)11号邮箱自编号0000589。
经营者:王金库。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册申玫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册申玫日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