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68号原告: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程兴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仇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8月8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目前,被告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式受理。
原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交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