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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鑫华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851号
案件名称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鑫华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鑫华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851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市鑫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汤树清,总经理。

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市鑫华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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