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1376号原告: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小海口。
法定代表人:俞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觉民,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章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沙郞乡桃园小村**。
法定代表人:钟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成,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张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张成价值24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昆明清浪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张成价值24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