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0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曹寒、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伯柱,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张凯,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伯柱、张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