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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勇强、颜治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刑初1907号
案件名称向勇强、颜治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向勇强;颜治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90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勇强,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桂勋、张皓,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治平,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文星、李志兴,广东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勇强、颜治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勇强及其辩护人谢桂勋、张皓,被告人颜治平及其辩护人吕文星、李志兴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向勇强、颜治平先后接受同案人阮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黄边南路二街某号一楼、二楼的仓库内,分别从事销售假冒“BMW”、“Valeo”、“ZF”注册商标汽车配件的仓管、送货工作。

2016年3月30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向勇强、颜治平,并从仓库内共计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15298个。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18087687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勇强、颜治平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向勇强、颜治平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向勇强、颜治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向勇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向勇强是受雇于他人的从犯,主观恶性较小,除工资以外并没获利,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颜治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颜治平是从犯,犯罪未遂,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身体情况不适合长期羁押,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颜治平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向勇强、颜治平先后接受同案人的雇佣,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黄边南路二街某号一楼、二楼的仓库内,分别从事销售假冒“BMW”、“Valeo”、“ZF”注册商标汽车配件的仓管、送货工作。

2016年3月30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向勇强、颜治平,并从仓库内共计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15298个。

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1808768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向勇强、颜治平的供述,被侵权单位委托代理人邓某的陈述,辨认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辩护人在庭审上向法庭提交被告人颜治平的病历材料,证明被告人颜治平患有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勇强、颜治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勇强、颜治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向勇强、颜治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向勇强、颜治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量刑的相关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勇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向勇强扣押在案的现金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颜治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颜治平扣押在案的现金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汽车配件一批以及作案工具组装电脑主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及提取物证登记表),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简伟杰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麦逸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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