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59号原告:谢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8号第1幢第四层、第2幢、第3幢。
法定代表人:楼新德。
被告: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楼新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原告谢小平为与被告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邦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原告谢小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