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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思音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83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思音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南山区思音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83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思音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深圳市。

经营者:吴灶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思音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3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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