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83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思音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深圳市。
经营者:吴灶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思音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3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