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497号原告:黄立畅,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文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环城西路22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中。
被告:金华市辉腾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道院塘道新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郑华辉。
原告黄立畅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文驰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辉腾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立畅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黄立畅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6年7月27日,原告黄立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立畅负担。
原告黄立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