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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畅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文驰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497号
案件名称黄立畅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文驰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立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文驰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辉腾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497号原告:黄立畅,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文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环城西路22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金文中。

被告:金华市辉腾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道院塘道新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郑华辉。

原告黄立畅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金华市文驰商贸有限公司、金华市辉腾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立畅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黄立畅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6年7月27日,原告黄立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立畅负担。

原告黄立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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