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初2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翟颖,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尉海滨,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鑫天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参府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功,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马丽芳,山西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长治市鑫天宇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