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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海唯天户外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01民初354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海唯天户外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海唯天户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354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海唯天户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田国海,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海唯天户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已预交550元,诉讼期间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剩余25元及多预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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