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405号之一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5800GraniteParkway,Suite600,Plano,Texas,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CharlesC.Grindstaff,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环球汽车衬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溪工业园新棣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市环球汽车衬垫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环球汽车衬垫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申请费30元,共计23430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