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献芹,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小学文化。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年8月2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樊晔飞,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文平,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初中文化,晋城市鑫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年9月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押,次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锐,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献芹、张文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献芹及其辩护人樊晔飞、被告人张文平及其辩护人董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平、张献芹夫妇二人于2008年在晋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晋城市鑫谷商贸有限公司,张文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献芹负责日常经营。
自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张献芹、张文平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从上门推销产品的业务员(具体情况不详)手中购买大量假冒“海飞丝”、“六神”、“黑人”等多种注册商标的日化产品,再销售到晋城市各县区农村的小型商店和超市。
201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张文平、张献芹夫妇经营的晋城市鑫谷商贸有限公司查获库存的假冒“海飞丝”、“六神”、“黑人”等20种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香皂等日化产品,共计45888瓶(个)。
经相关注册商标商品生产厂家认定,涉案的日化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相关厂家出具的价格证明计算,该批货物预期销售额为256078.7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
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二被告人系未遂,可从轻处罚。
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献芹、张文平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张献芹、张文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认为:1、张献芹、张文平的行为系犯罪未遂。
2、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3、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被告人张文平、张献芹夫妇在晋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晋城市鑫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文平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献芹系该公司股东,该公司日常经营由被告人张献芹负责。
2015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张献芹、张文平为牟取高额利润,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从上门推销产品的业务员(具体情况不详)手中购买大量假冒“海飞丝”、“六神”、“黑人”等多种注册商标的日化产品,再销售到晋城市各县区农村的小型商店和超市。
201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张文平、张献芹夫妇经营的晋城市鑫谷商贸有限公司查获库存的假冒“海飞丝”、“六神”、“黑人”等20种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香皂等日化产品,共计45888瓶(个)。
经相关注册商标商品生产厂家认定,涉案的日化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相关厂家出具的零售价格证明计算,该批货物预期零售额为256078.7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物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0日上午,公安机关与工商局联合检查时,在张文平、张献芹的仓库内发现大量疑似假冒知名商标的产品。
经侦查,于2015年8月26日电话传唤张献芹到案,于2015年9月1日电话传唤张文平到案。
(2)王某某、宋某某提供的货运单,证实郑州东顺货运有限公司2015年8月18日(日化、88箱)货运单收货人为“小田”、2015年5月14日(牙刷、15箱)货运单收货人为张某某。
(3)张献芹、张文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其给付货款的情况。
(4)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清单和照片,证实2015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张文平、张献芹处扣押潘婷、飘柔、海飞丝、沙宣、强生、清扬、力士洗发水,舒肤佳、玉兰油、六神、强生沐浴露,六神花露水,舒肤佳、力士香皂,大宝、妮维雅洗面奶,黑人、云南白药牙膏,佳洁士牙刷、强生爽身粉等物品多箱,在王某某处扣押88箱六神沐浴露,以上所有物品均随案移交。
(5)注册商标商品生产公司出具的证明:①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明、产品鉴定和价格意见,证实上海家化公司享有“六神”注册商标权。
涉案三种包装规格的六神沐浴露、三种六神花露水,共六种产品均不符合该公司标准,并给出批发价和市场零售价。
②广州宝洁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明、产品鉴别和价格意见,证实广州宝洁公司享有海飞丝、潘婷、飘柔、舒肤佳、OLAY、佳洁士、沙宣注册商标权。
涉案的一种OLAY沐浴乳、三种海飞丝洗发露、一种佳洁士牙刷、二种潘婷洗发露、五种飘柔洗发露、二种沙宣洗发露、三种舒肤佳沐浴露、一种舒肤佳香皂,共十八种产品非该公司生产,是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给出相应的市场零售价。
③好来化工(中山)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明、产品鉴定和价格证明,证实好来化工公司经好维股份公司许可享有黑人注册商标使用权。
涉案的90g黑人超白牙膏是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给出商品出厂价和市场零售价。
④联合利华(中国)投资公司商标注册证明、产品鉴定和价格证明,证实联合利华公司享有清扬、力士注册商标权。
涉案二种清扬洗发露、二种力士洗发露、一种力士香皂,共五种产品均不是联合利华的产品,系假冒,并给出出厂价和市场零售价。
⑤云南白药集团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涉案的100g云南白药牙膏是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给出市场零售价。
⑥北京大宝化妆品公司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的三种大宝护肤品均是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给出市场零售价。
⑦强生(中国)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的三种强生婴儿日化品均为假冒产品,并给出市场零售价。
⑧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出具的鉴定价格证明,证实涉案的一种妮维雅男士洗面奶系假冒产品,456支,市场中间单价29元。
(6)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结合各公司证明对物证金额的统计,证实公安机关在张文平、张献芹仓库查获的45888瓶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计价值256078.7元。
(7)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献芹、张文平的个人基本情况。
2、证人证言(1)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父母经营鑫谷商贸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日化百货,其父亲是法定代表人。
进货和财务基本由其母亲张献芹负责管理,其主要负责送货。
其母亲向广东和河南郑州的公司要货,广东的货主要是宝洁的产品,包括海飞丝、潘婷、飘柔等,郑州的货主要是牙膏、香皂、沐浴露等。
进的货一般销往泽州县乡镇上的小商铺里。
广东人估计我们快卖完货时,就打电话问,还经常换手机号,对方发给我们银行账号,其母亲打过去货款。
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姓名都是假的,电话是真的,货运部打发货人的电话,发货人才告诉货运部将货送给谁。
(2)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东顺货运公司员工。
2015年8月20日公司老板宋某某让其给张文平送货,货运单上写的货物是“日化”,共88箱,运费440元,代收货款14080元,没有送货地址,收货人是“小田”。
货物是打包的箱子,箱子上写有“广州市恒通电器厂”。
经与公安机关清点查看,发现里面是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
以前也送过几次,货品是洗脸盆等日用品,日化品是第二次。
(3)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0日,经理宋某某派其和王某某给张文平送货,正好遇到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张文平的公司检查,把其送的货扣押了。
经清点共88箱,没有送货地址,收货人是“小田”。
货箱上写有“广州市恒通电器厂”的字样,里面是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
张文平应付运费440元,代收货款14080元。
收货单上没有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第一次送货是张文平拿着提货单到公司提货,带我们到他公司,他说以后凡是收货人是“小田”的,就是他的货。
(4)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公司今年总共给张文平发过三次货,有两次是日化,还有一次是脸盆牙刷之类的东西。
去年也送过几次,好像是洗衣液、毛巾什么的,我们也不拆箱看。
去年的单据都不在了,今年的还有两张单在,另外一张找不到了,张文平说单上的收货人小田就是他。
3、被告人的供述。
(1)张献芹的供述,供认其现在的日化经营部叫晋城市鑫谷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丈夫张文平,主要是其负责日常运营。
公司销售立白、飘柔、潘停、海飞丝、力士、舒肤佳、清扬洗发水和六神花露水、沐浴露、大宝的护肤品、云南白药、黑人牙膏等上百种商品。
公司货物主要从郑州进,还有一些从厂家直接发货,还有一些南方的业务员上门推广,有其需要的、便宜的就要了。
推销的业务员说在广东的沃尔玛超市有亲戚,他们的货是从沃尔玛等大超市倒出来的,质量没问题,而且价格便宜,每件大概便宜30至40元。
业务员一般是晚上打其儿子张某某的手机(1393569XXXX)问其需要什么货。
他们总共发过三次货,第一次是通过物流发,后来两次通过到广东送货的回程车捎货,让其老公到屋厦桥去取货,每次的车都不一样,发货人叫李三,应该是个假名字。
最后一次发的货没有卖出去,放在停在院里的报废车上,今天都被扣了,其它货在仓库里。
货装车后他们通过短信给其发过来账号,其到城区政府对面的农业银行、新凤展边的晋城银行,用其的账户给对方汇货款,第一次是1000元左右,第二次是12000元左右,第三次是20000元左右。
其公司被扣的货除了广州业务员推销的,还有一部分是从郑州一家不准备经营的人手里低价进的。
以前进的货都卖到南五县的农村小商店里了。
(2)张文平的供述,供认其和老婆张献芹1993年到晋城经营日杂店,1998年开始做日化代理,2008年注册成立了晋城市鑫谷商贸有限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楼是仓库,二楼是办公室。
中心日化公司是其老婆任法定代表人,实际和鑫谷公司是一回事,以鑫谷公司对外经营。
公司主要经营日化百货,做冷酸灵牙膏、清逸洗发水代理,还有宝洁公司飘柔、潘婷、高露洁、汰渍洗衣粉等清洁用品200多种。
今天联合检查时扣了其仓库和院里一辆旧箱式货车中的几十箱洗发水、沐浴露等货物,工商部门初步认定是假冒产品。
当时有一辆货运公司的货车来送货,全是日化用品,工商部门初步认定也是假冒产品,公安也扣了。
进货由其和老婆、大儿子张某某负责打电话联系供应商送货,供应商有郑州丽源、迎春日化、鑫源日化公司,进货后销售给晋城市区和各县。
今天送的货其不知道是谁联系的,可能是其老婆张献芹或大儿子张某某进的。
一般是货到付款,现金结账,有时也把货款给物流公司。
其觉得从广东发过来的货有问题,都是其老婆具体进货、付款,取货有时在屋厦桥附近,有时在白水桥附近。
一般发货的给其老婆打电话,有时其去取货。
市区里有宝洁、联合利华等公司的代理商,我们的货只能往农村的小商店、小超市送,主要是往泽州县农村送货,平时由其大儿子在具体送货。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质证意见均认为被侵权公司出具的鉴定价格均为建议零售价,高于市场零售价,应当按照75%至80%认定。
公诉机关质证意见认为起诉书认定的256078.7元为预期销售额,该数额包含各种正常利润。
本院认为,被侵权公司出具的建议零售价价格证明与该产品在市场上的出售价格基本吻合,能够说明该产品的预售价值。
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献芹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晋城市鑫谷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一份,欲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分别为本案二被告人,被查获的产品为公司所有,并且是在公司仓库内查获。
公诉机关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系合法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献芹、张文平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低价购买,再转手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献芹、张文平所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根据被侵权公司出具的商品价格证明,计算其预期销售金额达到25万元,但其货值金额无法确定,可参照此价格。
二被告人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大部分被扣押,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可采纳。
二被告人虽注册成立公司,但其购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均为其二被告人的个人行为,故辩护人辩解本案系单位犯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献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文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海飞丝”、“六神”、“黑人”等20种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香皂等日化产品,共计45888瓶(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