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初103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淮北市锦华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渠沟路与濉溪路交叉口。
经营者:孟祥敏,女,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锦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淮北市锦华超市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