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4783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deVries,AdriaanJacobus。
法定代表人:Penders,LudovicusWillemHendrik。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孙,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XX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